繼承房地出售,這樣計算持有期間省稅最多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新釋示,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時,若本人持有未滿2年,並不一定適用房地合一最高稅率45%。透過特定法條規定,繼承人可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較低稅率。

繼承房地持有期間計算方式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意味著,即使繼承人在取得房地後僅持有不到2年,若加上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則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舉例來說,1996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2024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2026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2026年8月15日出售移轉,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但可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45%。

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條件

根據高雄國稅局的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2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課稅。然而,為了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權益,特別允許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避免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的情況。

這項規定特別考慮到繼承人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需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因此通過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的方式,確保繼承人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如何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繼承人在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可以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取得歷程,以便正確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具體來說,繼承人需要確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並將其合併計算。

例如,若被繼承人於1996年5月1日取得房地,繼承人於2026年5月15日繼承該房地,則持有期間從1996年5月1日起算,直至出售日為止。

數據背後的啟示

透過財政部的這項規定,繼承人在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能夠更靈活地計算持有期間,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不僅減輕了繼承人的稅負,也保障了其權益。

從產業面來看,這一政策的調整有助於提高房地市場的流動性,尤其是在繼承房地的交易中。繼承人能夠在合理稅率下更快地完成房地交易,這對於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如果您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幫助您節省稅費,還能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繼承房地出售時,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繼承房地出售時,可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具體來說,繼承人需要確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並將其合併計算。

繼承房地出售是否一定適用45%的稅率?

不一定。若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持有期間超過一定年限,則可適用較低的稅率。

如何確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繼承人可以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確認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取得歷程,以便正確計算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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