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與銓敘部近期積極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旨在革新行之有年的公務員績效評估體系。此次修法核心為廢除現行甲乙丙丁四等第,改以「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種項目呈現,且初期不設比例。然而,草案中部分設計,特別是「強迫分配」機制,在公務體系內部引發廣泛討論,各界對於新制的公平性與實務運作可能產生的隱憂,表達高度關注。
現行考績制度的困境與改革的迫切性
現行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因其長久運作下所衍生的諸多問題,改革聲浪早已不斷。其中,最為人詬病的莫過於考績結果高度集中於「甲等」,導致績效鑑別度低落,難以有效區分不同公務員的實際貢獻。此外,評核標準透明度不足,長官的主觀判斷空間過大,甚至被部分基層公務員戲稱為「關係決定考績」的潛規則,嚴重損害制度公信力。
再者,考績結果與薪資晉敘之間的連結機制缺乏彈性,使得表現優異者難以獲得即時且顯著的激勵,進而影響工作士氣。這些積弊不僅讓考績制度流於形式,未能有效淘汰績效不彰者,也無法激勵優秀人才,因此,此次銓敘部推動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其改革方向在宏觀層面而言,確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強迫分配」機制的兩面刃:公平性與文化衝擊
儘管改革立意良善,但修正草案中擬採用的「強迫分配」(forced distribution)設計,卻是目前公務體系內部最感憂慮的焦點。這項機制要求機關預先設定各等級考績的人數上限比例,例如規定「優秀」等級不得超過全體受考人的特定百分比。此設計雖在企業界曾被廣泛運用,旨在避免主管給予過度寬鬆的高分,然而,將其直接移植至政府機關,恐將面臨多重挑戰。
- 小型機關的結構性不公: 對於員額僅十餘人的小型機關而言,即使所有同仁表現皆出色,在甲等名額有限的框架下,仍必然會有人「被迫」降等。這種非因績效不彰,而是制度設計所導致的犧牲,對當事公務員而言,顯然有失公允。
- 機關性質差異難以均一化: 各政府機關的業務性質、工作量、風險程度及服務對象複雜度均有顯著差異。若以單一比例強制套用,無疑是忽視了組織脈絡的獨特性,難以真正反映各單位間的相對績效。
- 內部文化可能扭曲: 在考績名額受限的壓力下,部分機關恐將出現如「年資輪替分配甲等」的潛規則,或是主管與部屬之間因考績壓力而產生緊張關係,進而損害機關的內部向心力與團隊合作氛圍,這與制度欲提升效能的本意恐將背道而馳。
一位長期關注公務員權益的業界人士分析指出,強迫分配在理論上或許能解決「寬鬆偏誤」,但在公務機關的特殊環境下,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隱憂,或是造成內部不必要的惡性競爭,值得主管機關深思。
評核標準精緻化與申訴保障的正面效益
當然,此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亦不乏值得肯定的亮點。其中,針對評核標準客觀化的設計,如要求機關建立具體的績效指標、強化直屬主管與上級核定之間的多層確認機制,並引入同儕回饋作為輔助參考,均有助於減少過度主觀評比的空間,提升考績結果的說服力與接受度。
銓敘部長施能傑曾說明,未來在打「優秀」與「未達良好」時,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特別是針對「未達良好」的評定,不僅需要附上具體理由,主管更應在平常考核期間預先示警,並與當事人充分溝通,確保公務員從過程中就能清楚了解自身的表現狀況。
此外,修正草案中對於申訴程序的調整與強化,若能確保公務員擁有實質有效的救濟管道,而非僅是流於形式的程序保障,這將是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提升制度信任度的重要一步。
展望與影響:重建考績公信力為核心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核心價值,應在於如何促使公務員「願意被評量」,而非僅是如何「被評量」。一個缺乏公信力、無法讓受考人信服的考績制度,即便形式上如何翻新,最終仍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激勵與汰劣作用。因此,主管機關在推動此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之際,應廣泛傾聽基層公務員的實務意見,尤其應針對「強迫分配」比例的設計,進行更為細緻的配套研議。
建議可考慮按機關規模設定差異化比例、建立彈性的例外申請機制,或透過小規模試辦方式蒐集實證資料,以確保制度的適用性與公平性。唯有在公平、透明與激勵三者之間取得審慎且合理的平衡,此次考績法的修正才能真正成為提升公務效能的堅實基礎,而非僅是徒增行政困擾的又一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