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清淨機與電鍋能源標示圖限期更換:業者應於115年5月26日前完成更新,違者將依法裁罰

為確保市場產品符合最新法規,經濟部能源署已修正空氣清淨機與電鍋的能源分級標示圖樣。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研院)近期公告,要求相關業者務必於115年5月26日前,將國內通路所銷售的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產品,全面更換為印有「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的新版標示圖,逾期未改善者將面臨行政裁罰。

能源標示圖樣變革:新舊轉換與法規依據

此次能源標示圖樣的更新,主要源於經濟部於114年5月27日公告修正「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產品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條文。這項修訂特別針對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六點附圖一進行調整,旨在強化能源效率管理,並統一標示的識別性。自該公告日起,工研院受經濟部能源署委託,已將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版本,並提供業界下載使用。

這項政策變革不僅是圖樣上的調整,更體現了政府對於推動節能家電,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的決心。對於消費者而言,統一的標示圖樣有助於更清晰辨識產品的能源效率等級,做出更環保的消費選擇。對於廠商而言,這意味著必須積極配合法規更新,確保產品符合最新的市場規範。

業者應盡義務與市場檢查機制

根據第十三點修正規定,所有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義務廠商,無論是實體通路或電商通路業者,都必須在115年5月26日前,完成國內各通路所陳列或銷售產品的能源標示圖更新。此舉是為了避免業者因未遵行規定而遭受行政裁罰。

工研院強調,將會不定期派員赴市場進行檢查,以確保各項產品的合規性。一旦查獲不符合規定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這項嚴格的市場檢查機制,旨在杜絕不符能源效率規範或未正確標示的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業者務必重視此項規定,即刻著手更新作業,以確保合規並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若對相關作業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工研院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管理或網站系統的聯絡窗口尋求協助。

展望與影響:提升市場透明度與節能效益

此次空氣清淨機與電鍋能源分級標示圖的全面更新,不僅是單純的行政要求,更是對整體家電市場能源效率標準的一次升級。它將促使製造商在產品設計階段更加注重節能技術的研發與應用,進而帶動市場上高效率產品的普及。長遠來看,這有助於提升臺灣整體能源使用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費,符合全球節能減碳的趨勢。

對於消費者而言,統一且清晰的「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標示,將使他們在選購空氣清淨機與電鍋時,能夠更直觀、更自信地辨識產品的能源效益等級,做出更明智的消費決策。這項措施預期將進一步提升市場的透明度,並鼓勵更多消費者選擇節能產品,共同為永續發展貢獻一份心力。業者應將此視為提升品牌形象、展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會,而非僅僅是法規遵循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