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國立臺灣大學處理住宿輔導員校園性別事件的違失,已於115年3月26日性平會決議,要求臺大立即重啟調查。此項決議依法視同校內性平會決議,臺大校方必須配合辦理,否則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並可能面臨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等處分。
教育部要求臺大重啟性平調查:事實陳述
教育部明確指出,國立臺灣大學在處理此起校園性別事件時,未能依照司法判決補正應有的組織程序,亦未依法針對爭議事實重啟審議調查,構成處理上的違失。這項要求臺大立即重啟調查的決議,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校方應即刻配合執行。教育部強調,若臺大後續仍未落實執行,將依同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將相關違失納入學校評鑑考量,並可能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歸屬。
臺大處理態度與教育部督導歷程
回溯此案,教育部在114年8月19日召開的性平會臨時會議中,即已決議要求臺大應停止該名住宿輔導員執行職務,並禁止其與當事學生有任何形式的接觸。同時,教育部也要求臺大追蹤此一校園性別事件的行政訴訟及違反跟騷法案件判決結果,並依規定妥善處理。然而,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10月16日判決撤銷此案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後,教育部雖函請臺大依法妥處並送交校內性平會審議是否重啟調查,臺大卻於114年11月20日回函表示,將等待最高行政法院及刑事判決結果後再行辦理。
教育部因此於114年12月23日再次召開性平會,決議要求臺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限期召開性平會,針對組織程序瑕疵及重啟調查事宜進行審議,並發函督導。然而,根據臺大在115年3月23日的回函顯示,校方仍未落實辦理相關要求。這促使教育部於115年3月26日再度召開性平會,並作出最終決議,要求臺大必須立即重啟調查。
後續觀察與法規依據
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臺大校方曾表示已召開相關會議決議,該名涉案的住宿輔導員將不再任職。不過,教育部認為這並未完全符合司法判決所要求的程序補正與重啟調查。此事件凸顯了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的嚴謹性與重要性,以及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性平會運作的監督權責。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範,學校在處理性平案件時,必須確保程序正義與實質調查的完整性。此案後續發展將考驗臺大在符合法規要求下,如何確保性平案件的公正與透明,並維護校園的性別友善環境。
常見問題
-
Q: 教育部為何要求臺大重啟調查性平事件?
A: 教育部指出,臺大在處理該住宿輔導員校園性別事件時,未依司法判決補正程序,也未依法重啟調查,因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校方重啟調查。
-
Q: 若臺大不配合重啟調查,將面臨哪些處分?
A: 若臺大後續仍未落實執行,教育部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將違失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Q: 臺大對司法判決結果有何回應?
A: 臺大在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已召開相關會議決議,該名涉案的住宿輔導員將不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