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清機、電鍋能源標示換新裝!經濟部能源署公告:115年5月26日前通路須全面更新

根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研院)最新公告,經濟部能源署已針對「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等指定產品,修正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規範。此項重要變革要求所有相關製造商、進口商、實體通路與電商平台業者,務必於115年5月26日前,將國內所有陳列或銷售的產品,全面更新為印有「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的新版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以確保符合《能源管理法》的最新規定。

能源效率標示變革:經濟部公告與工研院執掌

此項更新的數據發現,源於經濟部於114年5月27日正式公告修正「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產品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六點附圖一。這項修訂的核心意義,在於強化能源效率標示的權威性與一致性。工研院受經濟部能源署委託,負責執行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的登錄管理業務,自該公告日起,已將這兩類產品的標示圖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的機關徽章樣式,並提供給業者下載使用。

經濟部能源署強調,此舉旨在提升能源效率標示的公信力,並確保消費者能更清晰辨識符合最新規範的節能產品。

全面換標期限:115年5月26日前的產業應對

依據最新修正規定,所有涉及「空氣清淨機」及「電鍋」產品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義務廠商,無論是透過實體通路或電商通路進行銷售,都必須嚴格遵守換標時程。這代表從製造商到最終銷售點,國內各通路所陳列或銷售的產品,應於115年5月26日前,全面完成更新為印有「經濟部能源署」機關徽章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這項規定對整個產業鏈產生直接影響,要求業者必須即刻啟動內部作業,確保在期限內完成所有產品的標示更新,以避免後續可能面臨的行政裁罰。

工研院鄭重提醒業者:「敬請重視並即予遵行,以避免受行政裁罰。」

不符規定之法律後果:能源管理法規範與市場檢查

此項能源效率標示的變更,其背後有《能源管理法》第14條作為堅實的法律依據。該條文明確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效率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的標準,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更重要的是,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的設備或器具,將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而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同樣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工研院將持續不定期派員赴市場進行檢查,一旦查獲不符規定情形,將依法嚴格辦理。這項規定對市場行為具有實質性的產業影響,要求業者必須將合規視為營運的重要一環。

數據背後的啟示

本次「空氣清淨機」與「電鍋」能源分級標示圖的全面更新,不僅是行政程序的調整,更是政府在推動能源效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具體展現。此舉將有助於市場資訊的透明化,讓消費者能更明確地選擇符合節能標準的產品,同時也促使廠商持續投入研發,提升產品的能源效率。對於所有相關業者而言,這是一次重新檢視並優化自身產品標示管理流程的機會,確保企業營運符合國家政策方向,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